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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梁思东与戎志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思东,戎志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489号之一原告梁思东。被告戎志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思东与被告戎志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思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思东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