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鉴与王骏、陈静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鉴,王骏,陈静芳,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887号原告:朱鉴。被告:王骏。被告:陈静芳。被告:徐伟。原告朱鉴与被告王骏、陈静芳、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鉴撤诉。案件受理费12176元,减半收取计6088元,保全费4708元。由原告朱鉴负担。审 判 员 陆文洪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婕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