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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鉴与王骏、陈静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鉴,王骏,陈静芳,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887号原告:朱鉴。被告:王骏。被告:陈静芳。被告:徐伟。原告朱鉴与被告王骏、陈静芳、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鉴撤诉。案件受理费12176元,减半收取计6088元,保全费4708元。由原告朱鉴负担。审 判 员  陆文洪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婕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