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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罗扬、唐福容、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罗扬,唐福容,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363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李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扬,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唐福容,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承虎,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罗扬、唐福容、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罗扬、唐福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