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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尹英喜、尹运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英喜,尹运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822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墩福,该行董事长。被告尹英喜,男。被告尹运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英喜、尹运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谭赐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