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韦良生、韦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韦良生,韦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791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卫革,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风险部经理。被告韦良生,职工。被告韦金芳,:宜州市屏南乡屏南村小板塘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韦良生、韦金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已经主动偿还贷款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黄光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浩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