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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文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文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文小群,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文小群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山水庭院小区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1****号)。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