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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黄峰与田四权、陈中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峰,田四权,陈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财保79号申请人:黄峰,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田四权,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陈中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申请人黄峰与被申请人田四权、陈中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田四权驾驶的陈中强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价值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田四权驾驶的陈中强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