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黄峰与田四权、陈中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峰,田四权,陈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财保79号申请人:黄峰,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田四权,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陈中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申请人黄峰与被申请人田四权、陈中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田四权驾驶的陈中强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价值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田四权驾驶的陈中强所有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