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家贵、姜翠英与啟明华、杨华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贵,姜翠英,啟明华,杨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贵,男,生于1948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玉溪市。申请执行人姜翠英,女,生于1952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啟明华,男,生于1958年3月26日,汉族,农民,住玉溪市。被执行人杨华彬,男,生于1963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家贵、姜翠英与被执行人啟明华、杨华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弥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家贵、姜翠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贵、姜翠英与被执行人啟明华、杨华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分别为啟明华人民币152745元、杨华彬人民币28964元,现啟明华已履行1000元,被执行人杨华彬已向本院申请再审,另查明,申请人李家贵、姜翠英确系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李秀林、李德、李斌(系本案死者)。经过调查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4执2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刘福清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达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