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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俞信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俞信法,程腾飞,刘辉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岐关西路11号、岐关西路13号二层商铺、岐关西路13号之二卡底层商铺。主要负责人:冯冠华,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阳州,系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系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信法,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审被告:程腾飞,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审被告:刘辉胜,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俞信法,原审被告程腾飞、刘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洁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