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洪福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0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洪福,曾用名马爱东,男,回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临时寄押,同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马洪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3月9日,被告人马洪福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马洪福将信用卡激活后开始使用。马洪福于2014年4月28日还款700元、2015年12月15日还款5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马洪福均未还款。截至2016年2月1日,马洪福拖欠本金12213.4元,产生利息等费用3605.13元。2016年2月25日,马洪福家属将欠款全部还清。2.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洪福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马洪福将信用卡激活后开始使用。马洪福于2013年10月9日还款20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马洪福均未还款。截至2016年2月2日,马洪福拖欠本金15018.97元,产生利息1420.82元,滞纳金等费用1045.35元。2016年2月19日,马洪福家属将欠款全部还清。3.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马洪福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马洪福将信用卡激活后开始使用。马洪福于2013年11月21日还款8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马洪福均未还款。截至2016年2月2日,马洪福拖欠本金16893.99元,产生利息1317.18元,滞纳金等费用1147.89元。2016年2月19日,马洪福家属将欠款全部还清。综上,被告人马洪福共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三起,欠款本金44126.36元。2016年1月31日,马洪福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洪福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兴业银行结清证明,兴业银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对账单,中信银行结清证明,中信银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对账单,证人马立娜的证言,马洪福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福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马洪福已归还银行欠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洪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