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怀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地址不祥,未找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怀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待被执行人找到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