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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纯仲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纯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58号罪犯刘纯仲,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6)南刑初字第1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纯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12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闽05刑终第1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纯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纯仲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建议对罪犯刘纯仲裁定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纯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六年二月至二○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分。另查明,罪犯刘纯仲此次减刑没有退赃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纯仲确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纯仲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