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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怀雄、李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怀雄,李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屹,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慧玲、李雪宇,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怀雄,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李兰英,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怀雄、李兰英金融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怀雄、李兰英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民三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