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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艺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208号申请人重庆艺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1-17、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8021。法定代表人敬阳。被申请人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兴路67-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4412。法定代表人艾科。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艺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艺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敬阳的渝AAY8**号宝马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艺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对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权人信息和有无权利限制信息不详,本院不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艺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