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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殷俊诉被告辽宁久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俊,辽宁久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1678号原告殷俊,男,1961年5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辽宁久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黄大村。法定代表人王倩。原告殷俊诉被告辽宁久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王 菲代理审判员 郑博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