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赖某某、赖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赖某某,赖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14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洁,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锴,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益春,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赖兆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第三人赖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菡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