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平庄基建公司与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广臣,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艳芬,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终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有铝型材挤压机、地泵等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的铝型材挤压机2套、地泵1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