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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2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孝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乐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孝勇,乐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20230号原告:周孝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被告:乐韵,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燕华,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541.50元。两被告对护理费有异议,对其余诉请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9时36分,被告乐韵驾驶临时牌号为沪JJXX**(现牌号为沪B1XX**)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普陀区武宁路、中宁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乐韵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认为,侵权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损失。关于合法驾驶问题,事发时被告乐韵驾驶临时号牌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对此进行核实后做出了相应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虽提出无法确认被告乐韵是否属合法驾驶问题,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考虑到本案的赔偿主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护理费,本院将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孝勇医疗费人民币4,542.7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500元、误工费人民币6,579.26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500元,共计人民币16,221.96元;二、被告乐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孝勇鉴定费人民币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50元,由被告乐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大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