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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623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446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华、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17时许,奥某与张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甲的朋友被告人刘某甲、孙某和刘某乙(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代某(另案处理)、幸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屈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奥某、武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奥某轻伤二级、武某轻微伤。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7时许,奥某与张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甲的朋友被告人刘某甲、孙某和刘某乙、李某、代某、幸运、张某、屈某、张某乙等人对被害人奥某、武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奥某、武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奥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武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及其家某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刘某乙、张某、蒋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奥某、武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孙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孙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