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13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鸿飞与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驻马店市红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飞,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驻马店市红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363号之三原告:李鸿飞,女,回族,生于1965年4月5日。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鹿邑县。负责人:孙桂英,该公司经理。被告:驻马店市红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蔡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鸿飞与被告鹿邑县亿诺投资咨询服务中心、驻马店市红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鸿飞于2016年8月22日以患病需要住院休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鸿飞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应当准许原告李鸿飞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4385元,减半收取计7192.5元,由原告李鸿飞负担。审判长 孔维良审判员 季禹昌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