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李东海与天津特思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朱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海,天津特思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朱健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043号原告李东海,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告天津特思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1408。法定代表人陈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宇,天津福川信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健,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周宇,天津福川信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海诉被告天津特思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朱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与两被告庭下达成和解,故向法院撤回对两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8元,减半收取5099元,由原告李东海负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