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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胡某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逮捕,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赣02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炜审 判 员  王慧莲代理审判员  曾凡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慧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