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清与被告王彦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清,王彦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439号原告于秀清,现住依安县。被告王彦丰,现住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清与被告王彦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秀清负担。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