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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清与被告王彦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清,王彦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439号原告于秀清,现住依安县。被告王彦丰,现住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清与被告王彦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秀清负担。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