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陆光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张宗生,武梦娥,韩禄强,张华,卢峰,宋翠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7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巩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庆尧,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宗生,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武梦娥,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宗生之妻)。被告:韩禄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华,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韩禄强之妻)。被告:卢峰,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宋翠翠,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告张宗生、武梦娥、韩禄强、张华、卢峰、宋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