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先平与徐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平,徐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平,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徐向阳,男,汉族,住宜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宜经初字第225号经济判决书,于199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向阳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