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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明朗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曼殊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明朗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曼殊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667号原告:绍兴县明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山西村。法定代表人:胡燕芬。委托代理人:金国元,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县曼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国贸中心(南区)1幢1楼104号。法定代表人:尉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明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曼殊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明朗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秋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