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明日与马延娟、周立刚、第三人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日,马延娟,周立刚,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177号原告:高明日,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景涛,吉林鹏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延娟,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周立刚,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人: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106室。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351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旭、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日诉被告马延娟、周立刚、第三人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明日于2016年8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明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日撤回对第三人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起诉。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胡文广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