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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胜林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泰中,孙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黄泰中,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孙胜林,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胜林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胜林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胜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