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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0号航利集团A座11楼。法定代表人:李银光。被执行人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淼尧。被执行人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李淼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九鼎晨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晨洋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