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洪义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义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20号罪犯洪义平,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丽青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身伤害赔偿款155418.79元,并退赔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损失费。被告人洪义平不服,提起上诉。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浙丽刑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15年2月23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洪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洪义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洪义平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超产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3.1分。2015年减刑交纳罚金1000元;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义平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交纳了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又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义平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