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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8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与林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林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303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卢卫平,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佳、丁霜,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林云飞(曾用名林玉飞)。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与被告林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林云飞偿还5500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按合同月利率5.9‰计算,共35370.51元,已收22282.34元,尚欠13088.17元),罚息(从逾期之日2015年4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约定月利率5.9‰加收50%即月利率8.85‰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01室【国有土地证号为路国用(2012)第067**号,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路字第××号】、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02室【国有土地证号为路国用(2012)第067**号,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路字第××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林云飞偿还5500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按合同月利率5.9‰计算,共35370.51元,已收22282.34元,尚欠13088.17元),罚息(从逾期之日2016年4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约定月利率5.9‰加收50%即月利率8.85‰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其余诉讼请求不变。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借款人蒋夏春以购塑料为由,向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申请借款。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蒋夏春及被告林云飞(系蒋夏春妻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同意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6日期间内向蒋夏春发放最高限额为600000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由蒋夏春与被告林云飞共同共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01室【国有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067**号,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1102室【国有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067**号,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抵押房产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蒋夏春发放了贷款5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5.9‰,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4月20日。借款后,蒋夏春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止。2016年1月7日,蒋夏春因病亡故。截止2016年4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3088.17元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13088.17元及罚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5‰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对蒋夏春和被告林云飞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01室【国有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067**号,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1102室【国有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067**号,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内容和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被告林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1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张杰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