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潘伟东与严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东,严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99号申请执行人:潘伟东。被执行人:严永军。本院在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2572号潘伟东诉严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1500元,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2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6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