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0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军与陈壁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陈璧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185号原告:陈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组*号。被告:陈璧鸿,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号。本院审理的原告陈军为与被告陈璧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原告陈军承担。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