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白志强与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白志强,证件号码130104197711281833。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四中路1号明景阁1-2-403。法定代表人杨东海。被执行人刘文忠。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渠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被执行人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地址灵寿县城南环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刘银宝。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刘家埠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执行证书[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86260.0元,但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北三兴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三兴焦化有限公司、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