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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金明、马兰青、常兴志、代月风、马占彪、马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金明,马兰青,常兴志,代月风,马占彪,马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1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法定代表人丘东。被执行人:金明,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兰青,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常兴志,男,1963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代月风,女,1964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占彪,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海燕,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金明、马兰青、常兴志、代月风、马占彪、马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明、马兰青、常兴志、代月风、马占彪、马海燕银行存款108678.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逍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