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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国杰与冯艳华、谭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杰,冯艳华,谭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149号原告:田国杰,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冯艳华,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告:谭肖飞,女,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杰诉被告冯艳华、谭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冯艳华、谭肖飞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艳华、谭肖飞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