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学峰与王连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峰,王连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2039号原告:李学峰,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连中,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学峰与被告王连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学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连中偿还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王连中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原告李学峰请求被告王连中按口头约定的月息6分-8分支付借款利息。王连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被告王连中向原告李学峰借款300000元,原告李学峰让其妻子的姐夫柳敏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大闸分理处向被告王连中转账300000元,借款到账后,被告王连中为原告李学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学峰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王连中,2016年2月1日”。后原告李学峰向被告王连中催要借款,被告王连中未能归还。本院认为,被告王连中向原告李学峰借款300000元,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回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连中应予归还。原告李学峰主张借款利息口头约定为月息6分-8分,因被告王连中未到庭,原告李学峰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相印证,无法采纳。综上所述,原告李学峰主张被告王连中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学峰主张被告王连中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连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学峰偿还借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王连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