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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232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被告:马建国。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