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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晏莉,赵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祥芬,晏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148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元平,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赵祥芬,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晏莉,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祥芬、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