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晏莉,赵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祥芬,晏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148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元平,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赵祥芬,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晏莉,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祥芬、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