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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联武村*组。张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2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8515元,下余延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