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851号原告:周某,男,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邹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邹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