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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马清富与王建杰、马清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杰,马清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申7号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应道秧、应峥峰,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清富,农民。申诉人王建杰因与被申诉人马清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杰申诉称:(1)原审程序违法。原审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材料,剥夺了原审被告王建杰的答辩权。(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告马清富在原审中提供的门诊病历载明的2007年7月10日就诊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且2009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马清富的委托代理人林伟信曾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该次交通事故与申诉人不发生关系。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被申诉人马清富提出书面意见称:申诉人王建杰提供的病历卡不是本人病历卡;申诉人王建杰故意隐瞒保险合同已到期的事实,该事故处理承诺书存在欺诈,理应归属无效。申诉人王建杰为证明其申诉的事由成立,向本院提交:1、民事裁定书、证明各二份;2、病历记录一份;3、署名“林伟信”的事故处理承诺书一份。申诉人王建杰拟以上述证据证明原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诉人王建杰在申请再审期间届满以后向我院申诉,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其提交的病历记录不全,民事裁定书和证明因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其提交的事故处理承诺书的性质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应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故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王建杰应对原审原告马清富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于法有据。综上所述,王建杰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诉人王建杰的申诉。审 判 长  林欣荣审 判 员  田晓敏代理审判员  吴 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