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特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曾昭英与王英猛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昭英,王英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特189号申请人曾昭英,女,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正莉,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英猛,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曾昭英申请宣告王英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昭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8年起,被申请人王英猛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有八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王英猛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英猛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水口村1组。经王英猛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水口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被申请人王英猛系申请人曾昭英之子,2008年被申请人王英猛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已失踪八余年。审理中,申请人的妹妹曾昭群证实,2008年前被申请人王英猛到云南打工,2008年春节后被申请人王英猛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均未获知其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5月21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王英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王英猛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王英猛的户籍信息、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水口村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人证言、申请人的陈述及本院签发的公告等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英猛于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八余年之久,经申请人曾昭英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王英猛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曾昭英系被申请人王英猛之母亲,系其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王英猛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英猛为失踪人;指定曾昭英为失踪人王英猛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谯 燕人民陪审员 杨友钱人民陪审员 翁光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