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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仃军与伊犁银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仃军,伊犁银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210号申请人:张仃军,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伊犁银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张仃军申请伊犁银路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全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