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杰与周林红、何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周林红,何燕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浙0825民初2262号原告:徐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红。被告:何燕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与被告周林红、何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燕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回对被告何燕芳的起诉。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