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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杰与周林红、何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周林红,何燕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浙0825民初2262号原告:徐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红。被告:何燕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与被告周林红、何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燕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回对被告何燕芳的起诉。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