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龙喜与俞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喜,俞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818号申请人:袁龙喜。被申请人:俞杨。申请人袁龙喜与被申请人俞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龙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俞杨价值4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泰州市凯华炉业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俞杨价值4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