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巍与张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张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2009号原告张巍,女,身份证号码×××,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城乡村*组。被告张立辉,男,身份证号码×××,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八路胡同。原告张巍与被告张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原告张巍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孔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