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巍与张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张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2009号原告张巍,女,身份证号码×××,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城乡村*组。被告张立辉,男,身份证号码×××,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八路胡同。原告张巍与被告张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原告张巍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孔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