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宋子娟、柴玉旺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娟,柴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字第1581号申请人宋子娟,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柴玉旺,女,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子娟与柴玉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据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被执行人柴玉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