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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马中雷与谢银军、河南省中港科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雷,谢银军,河南省中港科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519号申请执行人马中雷,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谢银军,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河南省中港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马中雷诉谢银军、河南省中港科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谢银军、河南省中港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中雷借款7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谢银军、河南省中港科贸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中雷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6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