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兴满、徐巧兰因与被上诉人徐达生及原审第三人卓俊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满,徐巧兰,徐达生,卓俊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满,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现住南平市建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巧兰,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南平市建阳区麻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达生,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虹,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第三人:卓俊镒,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上诉人王兴满、徐巧兰因与被上诉人徐达生及原审第三人卓俊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兴满、徐巧兰又以其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兴满、徐巧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兴满、徐巧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7237.50元,由上诉人王兴满、徐巧兰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乐 芳审 判 员 陈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